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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5〕32号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加强物业服务市场全覆盖监管,压实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职、依约服务责任,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非住宅项目(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工业园区、公众性场馆、商务办公楼等项目)。
二、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摸排辖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对新承接的项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备案。
三、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完善已在管项目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对新承接的项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承接查验,并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后三十日内完成备案。
四、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纳入日常指导监督范围,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不得出现监管空白和管理盲区。要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属地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信用扣减分。
五、加强安全督导检查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和市安办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对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开展日常督导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应抄送相关部门共同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责任。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属地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安全防范必需物资,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对属于业主履行整改责任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业主(业委会、物管委)、属地街道、社区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化解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五方联动”协调议事会议等调解机制,着力解决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有效预防化解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将物业矛盾纠纷化解在小区,解决在基层。
七、强化智慧物业平台运用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智慧物业平台,提高政务服务、行业监管的智慧化管理水平,实现全方位、全流程业务工作智慧化赋能。要按照本通知时限要求,指导、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智慧物业平台上完成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等线上备案,逾期未依法备案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加强信用评价管理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物业监督管理职责,将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通过智慧物业平台定期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责任,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九、工作要求
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后,市局督导组将对23个区(市)县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区(市)县予以全市通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