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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印发《武侯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强制维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武侯区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印发《武侯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强制维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武侯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强制维保试行办法》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4月22日
武侯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强制维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物业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梯维保管理工作,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维保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小区仅含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寓楼、集体宿舍。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是指对既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活动的总称。电梯维保是指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消防安全强制维保
第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小区必须与第三方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开展维保工作,落实维保责任,确保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及时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电梯安全强制维保
第六条 设有电梯的物业小区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开展维保工作,落实维保责任,确保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梯维保类别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落实。
第七条 维保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落实维保计划、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1次应急演练。
(三)建立维保记录,对发生过故障的电梯,加强故障排查和原因分析,并归入安全技术档案,记录情况须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且保存时间不少于4年。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电梯强制维保的常规、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梯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当建筑区划内电梯、消防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等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经区住建交局审核,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动用维修资金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的同时,还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交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相关条款解释。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它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未按要求落实强制维保工作的物业小区的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街道、社区要督导小区物业开展强制维保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