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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区小丫幼儿园、成都市居安达房地产实业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8-21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3民初1226

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章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松,男,汉族,196612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小丫幼儿园,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286号。

负责人尹丽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怡,女,汉族,19793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鹏,男,汉族,19634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成都市居安达房地产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宜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小丫幼儿园(以下简称“小丫幼儿园”)、成都市居安达房地产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居安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佳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明、李明松,被告小丫幼儿园的负责人尹丽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鹏、张学怡、被告居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佳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从201588日至201767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6590.4元、违约金7163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588日进入被告所在的“和盛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工作,并和该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从201588日起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推诿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小丫幼儿园辩称,原告是跟和盛花园业委会而非小丫幼儿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小丫幼儿园也是和居安达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因此各项费用的结算均与原告无关;被告坐落的地点不是原告的服务区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小区位于红阳路278号,而不是被告坐落的地点;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包括被告在内,在第二份合同的附件也没有载明包括幼儿园;20131231日之前原告一直准时向成都吉诚物业有限公司交纳物业费,但从201411日上一个物业公司撤离至今,被告没有接受到原告提供的任何物业服务,如小区保安、水电的抄表、下水道疏通、垃圾清运等都是由被告自己完成;原告对被告实际的租赁面积都不清楚,证明原告确实没有对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居安达公司辩称,案涉房屋系居安达公司所有,且出租给小丫幼儿园校长用于经营幼儿园;关于物管费的承担,应是谁使用谁交纳,且租赁合同约定物管费由承租方负担;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地址与小丫幼儿园不是同一地点,且原告也未提供物业服务。

经审理查明:201588日,美佳宜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和盛花园第二届业委会签订了《青白江区•和盛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美佳宜公司对位于青白江区红阳路278号的“和盛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201588日起至201687日止。合同签订后,美佳宜公司开始对“和盛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关于物业服务费,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向乙方交纳;商业用房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乙方交纳;……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交纳责任”;关于滞纳金,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2项处理:……(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3‰交纳滞纳金”。2016826日,美佳宜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和盛花园第二届业委会续签了《青白江区•和盛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88日起至201787日止。关于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第二份合同第二十一条中的约定与上一份合同基本一致。

另查明,居安达公司系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逸路9号(面积297.73平方米)、红阳路212号(面积1083.95平方米)的业主。小丫幼儿园在201588日前就已从居安达公司处租赁了以上两处房产,并约定由小丫幼儿园来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201588日至201767日期间,小丫幼儿园、居安达公司未向美佳宜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身份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居委会证明、各项费用收缴明细登记表、收款收据、照片、租赁合同、平面图、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美佳宜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和盛花园第二届业委会签订的两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01588日至201767日的物业服务费请求,因原告美佳宜公司自201588日起即在被告小区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且合同约定物业费按照1.2/月·平方米标准收取,被告小丫幼儿园、居安达公司应依约连带支付201588日至201767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6476.35元(1381.68平方米×22个月×1.2/月·平方米);关于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未交物业费的违约金的请求,因原告美佳宜公司“和盛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与被告沟通不畅,对被告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问题没有及时反馈及协助处理,从而导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极其不满并拖欠物业费,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态度均存在问题,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美佳宜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可依法向原告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小丫幼儿园、成都市居安达房地产实业总公司向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物业管理费36476.35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9元,由被告青白江区小丫幼儿园负担418元。(该款已由原告全额垫付,被告青白江区小丫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煜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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