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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物业服务透明化!这些信息请及时公示

来源:绵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3-08-11

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需要多方广泛参与、协商共建。物业服务信息公示透明,既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能提高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共同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

近日,市住建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示主体和内容



01

物业服务人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下列信息,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持续公示内容

①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执业证照)投诉电话及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②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合同履行情况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安全运行状况

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注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人还应当公示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且公示期

不少于 30 日的内容

①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②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情况

③实施酬金制收费的,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④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承接查验内容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后 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02

业主委员会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下列事项,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持续公示内容

①管理规约

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③物业服务合同



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且公示期

不少于 30 日的内容

①物业共有部分使用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④业主委员会成员支付物业费、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 30 日


共有部分收益公示要求和业主权利



共有部分收益是小区业主关注的焦点。

按照《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32 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列账,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


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工作要求



01

规范信息公示设施

信息公示栏应当美观大方、坚固耐用,具备防雨防风等功能,尺寸采用2.4 米*1.2 米为宜(具体尺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以登录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或在绵阳市物业管理工作微信群


02

按时完成信息公示

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物业服务人(项目)和业主委员会应于2023 年 9 月 15 日前,完成公示栏悬挂和信息公示工作。

对于已在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或者公示栏受限的公示内容(如电梯、水箱检测资料等),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有关资料置于物业服务中心固定位置,供业主查阅。


03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落实信息公示工作,不定期检查。

对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罚款

对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预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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