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3栋806号
028-86125310
服务热线2
19983396406
咨询热线
19982123358
scwyglw@sina.com

【代表之声】孙宪忠代表:业主大会将通过特别法解决
民法总则草案的“特别法人”一节,为何没有提及城市商品房社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个自治群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中的悔改表现,究竟该如何界定?民法总则草案昨天(9日)提交人大审议后,一些规定引发了大众积极讨论。为此,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民法权威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请他解读了争议问题。
业主大会为何未被列入特别法人? 因各地从成立到履职做法不一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是涉及数亿城市人口的业主自治组织,草案中却未像村民委员会一样被确定为法人组织。我们呼吁将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一样,明确为‘特别法人’。”几位小区业主昨天下午给本报记者发来信息,呼吁将业主大会也列入特别法人中。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法专家孙宪忠。
“对于要不要将业主大会列入特别法人,在立法时也讨论了很长时间。”孙宪忠告诉记者,将业主大会列入特别法人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到发挥作用的整个过程,在各个地方做法不一,如一些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也有一些小区由于业主不多,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而是委托个别人管理。另外,是不是将来要普遍给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争论也较多。
“民法总则要解决的是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而业主大会情况复杂,因此,在此次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没有将业主大会列入特别法人。”孙宪忠解释,没有将业主大会列入民法总则草案,并不意味着没有考虑这一问题,而是充分考虑了之后,准备留在未来通过民事特别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