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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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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双流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2-12-30


    各镇(街道)、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双流实际,现将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DB5101/T 123—2021以下简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含包干制和酬金制)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达到相应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按照《双流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1)执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拟采用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2)报区发改局、区住建交通局备案。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住建交通局申请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建设单位凭《核准备案表》和相关材料向区发改局申请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后,按《核准备案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

    五、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六、区发改局、区住建交通局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凡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的,区住建交通局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八、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双流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3.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1 ·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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