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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四川省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烤香肠原料)案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2-12-08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5-16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2.罚款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到成都农商银行代收
    网点(新都天元支行)缴纳。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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