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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宜宾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2022—2026)问答
一、本次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于2015年5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住宅。
(二)不属于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或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二、增设电梯的建设原则是什么?
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三、政府补贴的实施时间是多久?
5年,即2022—2026年。今后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次增设电梯的奖补范围是什么?
(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且纳入省级财政奖补对象。
(二)补贴范围为宜宾市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于2015年5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住宅。
(三)不属于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或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
(四)增设电梯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五)未纳入往年度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省级财政奖补范围,且不得享受老旧小区改造等中央、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五、增设电梯的具体奖补标准是多少?
(一)每安装一部电梯,并经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财政奖补20 万元。
(二)4层以下住宅(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增设电梯不奖补财政资金。
(三)财政资金仅对电梯增设进行一次性奖补,不包含电梯运行、维护等后续资金。
六、增设电梯需要哪些业主同意?
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是谁?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八、实施主体有什么义务?
实施主体即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九、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筹集方式有哪些?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政府财政资金可适当予以补助。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一)业主自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共同协商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增设。
(二)社会参与。鼓励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新模式。
(三)政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省、市、(区)县政府共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各区不足部分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不足部份资金由各县财政承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可用于纳入改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但不得重复享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政策。
十、增设电梯实施流程有哪些?
(一)动议表决。
(二)编制方案。
(三)公示公告。
(四)部门审查。
(五)施工管理。
(六)竣工使用。
具体参照《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民政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五年计划(2022-2026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政府奖补资金审批支付程序、资料有哪些?
增设电梯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由实施主体持以下6项资料到县(区)住建部门审核,由县(区)住建部门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最后由县(区)住建部门一次性拨付到实施主体。
(一)增设电梯梯号业主表决材料。
(二)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意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六)电梯使用登记证明(电梯权属归该梯号业主)。
十二、因增设电梯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三、增设电梯后的相关权属问题如何处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产生的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或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作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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