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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成都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成温市监处罚〔2022〕 186号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2-08-16

    行政行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为查明此案,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理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3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 2022年7月26日

    法律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电梯困人呼叫系统无人应答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实现可靠、有效的联系;”的规定,属于未实现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可靠、有效联系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对当事人电梯困人呼叫系统无人应答的行为依据《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电梯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未实现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可靠、有效联系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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