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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成都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成温市监处罚〔2022〕 186号
行政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为查明此案,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理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30000 法律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电梯困人呼叫系统无人应答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实现可靠、有效的联系;”的规定,属于未实现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可靠、有效联系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