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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业主拖欠1年物业服务费,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2022)川1083民初1080号
原告:四川省隆昌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省隆昌市人,系原告公司经理,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XX,汉族,隆昌市人,居民,住隆昌市。
原告四川省隆昌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隆昌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75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严格履行《XXXX物业服务合同》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接受了服务,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从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拖欠物业服务费752.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21年12月9日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被告仍不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
被告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XXXX小区的业主。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四川省隆昌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XXXX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不交纳,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四川省隆昌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752元及违约金5元,合计7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凤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