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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成都宏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来源:成都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1-11-18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1-11-18  责任单位: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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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行政处理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并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法律依据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4. 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指导意见,拟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 件

    1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成都宏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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