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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成都鑫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成温市监处罚〔2020〕251号)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1-09-10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1-09-10  责任单位: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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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1.5元/度为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不符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中“《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电度电价为0.8075元/千瓦时、1-10千伏电度电价为0.7925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内电度电价为0.7775元/千瓦时”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

    行政处理

    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贰万元整)。

    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按相关的政策规定的电价收取商户商业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5月下调了预收商业电费的标准,承诺采用定期核算多退少补的方式保证电价政策执行到位,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已全部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成都鑫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已全部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本案不再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成都鑫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予以没收。
    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附 件

    1 · 柳城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37)(成都鑫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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