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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成都鑫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成温市监处罚〔2020〕251号)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1-09-10 责任单位: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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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1.5元/度为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不符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中“《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电度电价为0.8075元/千瓦时、1-10千伏电度电价为0.7925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内电度电价为0.7775元/千瓦时”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 行政处理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贰万元整)。 法律依据当事人未按相关的政策规定的电价收取商户商业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