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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遂宁市福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案--〔2021〕91号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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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

    详情请见附件。

    行政处理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的行为,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理。

    附 件

    1 · 公示表 遂宁市福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案--〔20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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