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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青白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青白江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 为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5〕6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继续参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二、我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1)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五、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房产保障中心申请核准。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凭区房产保障中心核准的《核准备案表》向区发改局申请备案后,按照《核准备案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青发改发〔2017〕26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由区发改局 区房产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市青白江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 成都市青白江区 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注:集中供热水、供暖气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空气调节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不包含在上述标准中。 附件2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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