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3栋806号
服务热线1
13880368355
服务热线2
19983396406
咨询热线
13541229833
政策速递
您的当前位置为: 网站首页  >  政策速递  >  政策速递

【成都】解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1-01-08

      《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代拟稿)》共十条政策,既有借鉴先行城市做法的突破条款,也有我市独有的创新条款;既保持了对与最新上位文件的一致,又对该项民生工作涉及的难点与痛点进行政策调整和响应。
  一、实施原则。明确以“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保障安全”为实施原则,以为群众提供便利为目标,将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内容纳入社区发展治理工作范畴。
  二、实施条件。明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房屋所需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规定,并结合广州、杭州等兄弟城市增设电梯政策相关表述,进一步界定申请对象,提高可操作性,明确“申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统一增设电梯表决比例、范围及口径。
  三、责任主体。结合我市增设电梯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中的相关职责分工。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民意调解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强调增设电梯涉及的业主、安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四、设计要求。按照2020年7月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成住建发〔2020〕230号)关于“取消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环节”要求,对成办函〔2018〕134号文中施工图纸审查的内容予以删除。同时参考上海市《关于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方案设计工作的通知》(沪房更新〔2020〕39),以降低安全隐患为出发点,明确设计应秉承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禁止加建改建扩建以扩大套内使用面积,对设计的连廊跨度和外挑尺寸提出要求,提升群众对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满意度。
  五、资金筹集。为加快推进增设电梯工作,让红利惠及更多老百姓,《实施意见(代拟稿)》明确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帮助居民进一步缓解资金筹集压力。此外,提出“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资金参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进一步拓宽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增设电梯工作。
  六、实施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对成办函〔2018〕134号的实施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对增设电梯签订协议、公示备案、协商调解、项目申报、建设手续、管线迁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全过程予以明确和规定。
  七、优抚条款。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在满足法定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增设一项优抚条款。对于申请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元:“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相关业主对方案进行充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社区、街道调解后仍有异议的,社区、街道可对项目申请表予以确认。
  八、长效管理。在电梯使用安全及维护保养外,特别对使用主体变更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是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的相关工作要求和流程;三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出让方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九、政府补助。依照原成办函〔2018〕1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补充通知》(成办函〔2019〕78号),明确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住宅符合本《实施意见(代拟稿)》实施的项目,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
  十、保障措施。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设定,结合我市增设电梯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成办函〔2018〕134号中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其中,社治、民政、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市场监督、应急管理、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相关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袁庆华
  联系电话:61881368

相关链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
姓名: *
电话: *
地址: *
备注: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