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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野】伍三明:正本清源 落实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公用设施运行维护和修理更新责任
长期以来,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利用其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特征,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公用设施并未承担管理、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主体责任,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公用设施运营和维护主体责任通常由物业企业或者最终用户承担。按照“价费清晰、权责对等、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公用设施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理应计入供水供电供气等成本,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虽然
《意见》在取消不合理收费方面,明确提出了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但在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中,规定了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而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企业,在价格形成机制中尚未做明确规定。近年来,因燃气涉及公共安全,在实践中,燃气企业落实了其公用设施运营管理维护等主体责任,但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主体责任尚未落实。但可喜的是,在改善发展环境中,《意见》鼓励各地区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这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各地起草、修订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提出新的要求,广大业主和物业企业可以向相关立法机构积极反馈诉求,争取通过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建筑区划红线内的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主体责任。
《意见》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这一要求在整治转供电加价工作中,需要供电企业主动担责,加强一户一表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从根本上遏制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现象。《意见》还规定了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