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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日期:2020-12-22
| 一、项目编号 | |||
| 5113212020000717 | |||
| 二、项目名称 | |||
|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环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供应商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13栋1单元14层5、6号 | ||
| 中标(成交)金额 | 1683558 |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 服务类:安保秩序维护服务;名称:南部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服务范围:南部县人民法院;服务要求:1、南部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至少应配置安保人员7名、保洁人员5名。安保人员要求:年龄55周岁以下,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保洁人员要求:年龄50岁以下,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安保人员为24小时上班制,保洁人员为8小时上班制。 2、清洁服务 (1)地下停车场及综合用房; (2)审判法庭及其他办公用房: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一楼门厅、档案查阅室、13个审判法庭、7个调解室、4个休息室、1个抢救室、大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审委会会议室、党组会议室、7个案件合议室、1个健身房、电子阅览室、院历史展览室、工会活动室。 (3)审判法庭公共走道、楼梯及外围广场。 (4)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日常垃圾装运,每日清运2次以上。每周对垃圾桶清洁、消毒。 (5)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6)道路、停车场、绿地等每日至少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3、安保秩序维护服务 (1)维护院区内及外部周边的公共安全秩序、交通秩序,要求管理区域24小时值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大楼。服务时间:3年;服务标准:1、考核范围:本院物业管理中标物业服务企业。 2、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组成物业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考核。 3、考核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定量考核原则。 4、考核内容:物业管理单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包括基本要求、客服接待、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的维护、节能管理、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等六个方面。 5、考核办法: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单位考核1次,考核工作主要采取抽查、突击检查、现场调查的形式进行。根据检查的情况依据评分标准得出考核分数。考核分未达到90分的,扣减物业管理公司当月服务费总额的5%。 6、考核结果的作用: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与物业管理单位续签合同的依据。 7、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即预付5%款项,剩余金额在每月月底由中标单位提供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 组长:王玉秋;专家成员:张小艳、谢泸漫、罗建碧;业主代表;邓宗建 |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0 |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 七、公告期限: |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 \ |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 1.采购人信息 | |||
| 名称: |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 | ||
| 地址: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18990753131 |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 名称: | 南充市南部县政府采购中心 | ||
| 地址: | 南部县桂冠路(南部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四楼)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817-5570362 |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钟先生 | ||
| 电话: | 18990753131 | ||
| 十、附件 |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