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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四川物业管理网  日期:2017-06-22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8月10日通过,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9月27日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要对《条例》的实施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条例》

    《条例》是继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物权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房产管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认真制定宣传计划,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

    二、学习《条例》,加强培训,把握内涵

    《条例》作为《物权法》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设立和完善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制度、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21项物业管理制度,有32项规定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学习与培训,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认真制定学习计划,拟订培训实施方案,通过政策法规的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物业服务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物业管理队伍建设。

    三、明确职责,加强内部配合与协调

    《条例》是以《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在很多方面都作了细化,并在一些制度建设上有所创新,涉及相关部门、单位众多的职责和任务。因此,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一)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等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同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中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登记要求和办事流程,保障相关制度顺利实施。

    (二)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系制度。各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每月将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信息统计上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效解决市、区(市)县物业管理工作的衔接问题。

    (三)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利益协调机制、诉求畅通机制、纠纷预警预报和调解机制,积极配合调处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四、贯彻执行《条例》,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联络

    (一)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加强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进一步促进业主对物业的依法维权,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建立与所在辖区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联络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发展过程的问题,并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形成物业管理发展的合力。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规范和谐发展。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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