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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质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宜政采公〔2020〕49号)质疑答复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日期:2020-11-24

 质疑答复

 

质疑人: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子君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宗       联系电话:18582921855

邮编:644002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戎州路中段82-1-201

被质疑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东楼

邮编:644002

联系电话:0831-22087330831-2208722

联系人:余先生、张先生

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宜政采公〔202049号)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1113日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111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项报价明细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质疑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方案”“环境维护方案”“会务接待方案”“设备维护服务方案”及“应急支援及应急处理方案”均得0分。

(三)质疑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上述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根据相关规定,因贵公司质疑事项涉及评审,我中心于20201120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并出具《协助答疑结论书》,经研究,现就贵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项报价明细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问题

经核查,因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分项明细表”填报内容,故投标供应商按服务内容分类填报,或者按价格成本构成分项填报均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因此,我中心认为此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方案”“环境维护方案”“会务接待方案”“设备维护服务方案”及“应急支援及应急处理方案”均得0分问题

(一)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中《4.4本项目具体评分因素、权重及分值》中2服务方案”中“没有方案和承诺不得分”,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为“没有同时提供方案和承诺的不得分”,因贵公司未提供上述5个方案的承诺函,故未得分。

(二)我中心认为,根据“没有方案和承诺不得分”前文“;”号,结合采购人相关解释意见,我中心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为“没有提供方案,同时没有提供承诺的不得分”。经核查,贵公司提供了上述5个服务方案,不应得0分。因此,我中心认为贵公司此项质疑事项成立。

三、关于质疑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问题

经核查,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在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中,但此声明函和名录库认定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但本项目是物业管理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明确的“物业管理”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本物业项目中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不应享受相关价格优惠。因此,我中心认为贵公司此项质疑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我中心认定贵公司第一项事项不成立,第二项质疑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第三项质疑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我中心将向市财政局予以报告并依法依规开展后续工作。

若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宜宾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1123

(联系人:余先生;联系电话:0831-220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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