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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质疑】宜宾市第三中学校2020—2021年度物业管理项目质疑答复
宜宾市第三中学校2020—2021年度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宜政采公〔2020〕37号)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1-02 16:40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文遐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 莉 联系电话:13980391515
邮编:644099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城街道匡时街10号附1号
被质疑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东楼
邮编:644002
联系电话:0831—2208733、0831—2208722
联系人:余先生、张先生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宜宾市第三中学校2020—2021年度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宜政采公〔2020〕37号)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21日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一)对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分标准第12项“企业荣誉9%”得分为0分提出质疑。
(二)对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分标准第13项“落实扶贫政策1%”得分为0分提出质疑。
(三)对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小微企业提出质疑。
与质疑相关请求:要求重新评审。
二、质疑答复
根据相关规定,因贵公司质疑事项涉及评审,我中心于2020年10月2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并出具《协助答疑结论书》,经研究,现就贵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分标准第12项“企业荣誉9%”得分为0分问题
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并经我中心核查,因贵公司提供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公示》和《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成都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结果的公示》不属于结论性获奖文件,且贵公司未提供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提供证书或获奖文件复印件”相关要求,故不应得分。因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分标准第13项“落实扶贫政策1%”得分为0分问题
经核查,因贵公司提供的资中县、中江县、达川区等地区不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应不得分。但旺苍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应得0.2分。因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项质疑事项成立。
(三)关于对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小微企业问题
经核查,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官网截图真实有效。因此,我中心认为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中心认定贵公司质疑事项第一项、第三项均不成立,第二项质疑成立但并未实质性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宜宾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