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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未经业主大会通过,小区物管擅自上涨物业服务费
书记您好!
我们是锦江区水井坊街道蓉上坊小区业主,今天向您反映几个问题,希望您在百忙之中为我们广大业主做主,制止这种侵害业主利益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还业主公道。
1、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但蓉上坊小区自2013年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迟迟不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致使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直在小区从事物业服务。
2、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第三点规定: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但蓉上坊小区自今年6月,未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未经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擅自确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且物业服务合同未经小区业主大会通过、未在小区公示。
3、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第一点规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第三点规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蓉上坊小区业委会越俎代庖,未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未经业主大会通过,擅自做主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但蓉上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伙同小区业委会未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未经小区业主大会通过,擅自上涨物业服务费。
请书记大人为我们广大业主做主,制止这种侵害业主利益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还业主公道。
详见:人民网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php?tid=46399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