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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尚阳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日期:2020-10-26
| 一、项目编号 | |||
| 5101852020000764 | |||
| 二、项目名称 | |||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尚阳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 ||
| 中标(成交)金额 | 1580299.00元/年 |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 服务类:名称:成都高新区尚阳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范围:校园内所有的公共区域、厕所、办公室、功能室、会议室、阶梯教室、体育馆、食堂餐厅(维修、食堂外围公区的保洁)、消防设施、电梯、绿化带、设备房(消控室、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服务要求:1.安全管理服务要求;2.环境卫生服务要求;3.设备房管理、后勤维修、电梯消防设施维保服务要求;4.绿化维护服务要求;5.文印室及体育场馆、图书室管理服务;6.库房保管服务要求。服务时间:3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三年(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物业合同1年1签。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如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分数相应扣除物业服务费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支付100%;60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支付80%;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仅支付50%,不支付其他费用。自合同签订日起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由中标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服务标准:(1)全面负责采购人物业管理服务、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工作。(2)做好与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3)做好采购人临时性工作的安排、实施、监督、汇报工作。(4)每月向采购人汇报当月工作实施进展、完成情况。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 卢俊阳(采购人代表)、苍惠荣、张英、张洪强、黄勇(评标委员会组长) |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 |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00 | ||
| 七、公告期限: |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 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2020)0840号。预算品目:C1204 物业管理服务,预算金额:158.7335万元/年,最高限价:158.7335万元/年。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中标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高财发[2019]141号)。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联系电话:028-82829642。 |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 1.采购人信息 | |||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尚阳小学 |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尚阳路66号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尚老师;联系电话:028-87897520 |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 名称: | 成都高新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
| 地址: |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高新区管委会11楼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28-85177566 |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陈老师 | ||
| 电话: | 028-85177566 | ||
| 十、附件 |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