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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处罚】深圳市X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案--〔2020〕367号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0-10-14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0-10-14  责任单位: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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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法律依据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了相关材料,积极进行整改,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了电梯的复检,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附 件

    1 · X生活物业案件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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