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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处罚】成都市X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川市监成温行处〔2019〕504号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0-10-21 责任单位: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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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成都市X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行政处理罚款47000.00元(大写:肆万柒仟元整)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部分 四川省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22条:“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的,且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持续时间较短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及《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六)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之规定予以裁量。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