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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日期:2020-10-14
| 一、项目编号 | |||
| 5101012020002060 | |||
| 二、项目名称 | |||
|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倍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福年广场T1-502 | ||
| 中标(成交)金额 | 18626255.76元 |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 服务类:名称: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范围:本次采购需求为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的保洁服务、院内配送/运输服务、工程维护服务,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与记录,会议室管理、医院院感控制管理。服务要求:遵守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物业员工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劳务纠纷等,都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指派的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有权要求中标人撤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中标人必须予以全力配合;投标人应具有物业服务人员派遣能力,并建立合法的劳资关系,保障物业服务现场用人所需;在服务过程中每月的客户满意度均需达到90%以上。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3年,经采购人年度考核物业服务合格,双方同意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标准采用月度考核标准,由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考核,如考核低于330分,采购人可不与中标人续签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高病人和医护人员满意度现制定月考核办法如下:每月进行服务满意度考核,每月由各临床科室、总务科参与监督考核,科室所占权重各占40%,总务科权重占60%。考核时间在每月月底,在服务合同金额中兑现。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 资格审查小组:刘炯、张正寒 评审委员会:杨元伟、薛清梅、陈小红、曹可、曾毅、刘炯、张正寒 |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不收取代理费 |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 七、公告期限: |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 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2020)1630号。预算品目:C1204物业管理服务;预算金额:19000000元/年;最高限价:19000000元/年。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采购人或市公资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咨询电话:028-85988124。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联系电话:028-61882648。 政采信用担保融资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财采发〔2020〕20号)。 |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 1.采购人信息 | |||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 ||
| 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公兴镇1188号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玲;联系电话:028-65043490 |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 名称: |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秋月、杨曾睿;联系电话:028-85988124 |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陈秋月、杨曾睿 | ||
| 电话: | 028-85988124 | ||
| 十、附件 |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