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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前期物业收费政策解读】《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09-22
  • 索引号 154005920/2020-00000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9-21

  • 录入人 李双宏

  • 审核人 冯丹

  • 审发人 张道川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1111【字体:  我要纠错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38号)已印发全市。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印发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的需要。针对广安房地产市场尤其物业服务领域不规范行为,市委、市政府决定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对2014年印发的《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修改建议,旨在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目前,全市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依法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应尽的义务,不遵守法定的禁止行为。二是物业服务人不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存在收费等级高、实际服务质量低问题。三是物业管理信息化手段落后,致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能及时了解物业法律法规和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四是物业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这些问题,一方面导致物业收费难,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不到位,形成恶性循环。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收费乱象,需要从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综合施策,齐抓共管。

(三)是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权益的需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指导和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定价权限集中在市级,区市县人民政府无法及时疏导和解决价格矛盾。为了有效遏制花园洋房类和高品质类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上涨过快、人民群众不认同企业定价行为的问题,需要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强化政府指导力度,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权益。

二、征求意见情况

现行《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执行五年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各区市县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集意见。2019年12月19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会,邀请专家、学者对《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草案)进行论证。2020年4月24日,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形成《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在形成送审稿后又收到意见和建议33条,给予采纳和部分采纳23条,对未采纳的10条已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市司法局对《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依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形成《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2020年9月2日,五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对《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

三、主要内容

《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将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标准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前置条件。

二是明确物业服务费政策。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后期物业服务费、住宅区临时停放车辆的停车费收取标准由业主确定。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为其装饰装修活动提供垃圾及废弃物清运等服务,约定服务费用。对进入物业区域开展应急处置的公安、消防、抢险、检修、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车辆临停费。

三是明确涉及物业服务的各部门各单位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费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单位不得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不得将交付房屋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是明确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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