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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成办发〔2020〕75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8-03生效时间:2020-08-03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制度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路灯杆、交通护栏、垃圾箱、水篦子、二环高架路等设施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组织协调、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清洁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应当实现原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色调、造型和清洁管理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责任人履行清洁管理责任。逾期不清洁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