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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0-08-09

    文  号:成办发〔2020〕75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8-03生效时间:2020-08-03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日


                                                          成都市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街道)城市建成区; 
     (四)产业功能区、农村新型社区等;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管理,是指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部件的清洗。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管理,是指附着于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书报亭、信息亭、治安亭、通信箱(柜)、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水篦子、健身器材、建筑小品、雕塑等设施、建筑景观的清洗。

        第二章责任制度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路灯杆、交通护栏、垃圾箱、水篦子、二环高架路等设施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组织协调、日常监管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信息亭、通信箱(柜)、配电箱、电线杆、通风井、电缆等设施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学校外立面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治安亭及交通标志、路名牌等交安设施设备清洁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站牌(亭)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下穿隧道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公共健身器材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市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书报亭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外立面清洗管理数据库,纳入智慧管理;应当培育和扶持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行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清洁企业投资研发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清洁作业设备及清洁用品,倡导清洁企业成立行业组织。 
       第六条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八条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按权属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清洁管理责任人。 
     (一)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权属明晰的,由权属单位或指定的清洁责任单位负责清洁管理;  
    (二)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权属难以确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清洁管理责任。 
       第九条清洁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并建立台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整洁有序,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实施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工作。

        第三章清洁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应当实现原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色调、造型和清洁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外立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洁修复: 
     (一)外立面墙面严重变色或者有明显污迹的; 
     (二)外立面墙面破残、斑驳、涂层脱落严重的; 
     (三)外立面墙面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 
     (四)其他影响建(构)筑物外立面容貌的不洁情形。 
     第十三条在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时清洁管理的同时,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洁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者金属板类材质的,每年清洁管理不少于一次;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为面砖幕墙、石材幕墙、其他装饰板幕墙的,每两年清洁管理不少于一次; 
     (三)建(构)筑物外立面为喷涂涂料的,每三年清洁管理或涂装翻新不少于一次。 
     非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洁管理期限,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洁管理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责任人要制定巡查制度和具体清洁管理办法,加强对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和清洁管理,对出现陈旧、破损、污迹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新和修复,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五条为举办重大庆典或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应按必要原则对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进行清洁管理。 
     第十六条建(构)筑物高空清洁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管理手续,作业人员应由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规范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权属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清洗或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城市新建高层建(构)筑物应设置外墙清洁设施装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责任人履行清洁管理责任。逾期不清洁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责任人和清洁企业,应当统一纳入信用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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