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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成都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英伦世家项目收费员韩敏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6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4刑初41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敏,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敏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成都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英伦世家项目收费员韩敏利用职务之便,在正常收取业主电费后,伪造金额较小的收费票据回执,并将收费系统后台业主用电数据减少至和伪造票据数据一致,逃避公司的监管,以此占有业主向公司缴纳的部分电费。经查,韩敏在任职期间通过上述手段侵占公司收取电费累计19余万元。
2019年10月9日1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内挡获被告人韩敏。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韩敏的家属向成都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赔198691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敏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韩敏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敏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转账记录、收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敏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敏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敏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酌定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敏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 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雪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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