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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成都X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0-07-24


    成都X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电梯案川市监成温行处〔2020〕0158号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0-07-24  责任单位: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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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为查明此案,现申请立案调查。

    行政处理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曳引驱动电梯)的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该公司于2020年3月时主动申请电梯定期检验,但是由于法定代表人不在国内,受疫情影响也不能及时回国,导致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及时检验。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与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联系送检,2020年4月30日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出具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报告编号:DTDJY202004106,检验结论为合格。减轻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且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交电梯自检报告等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2.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4.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附 件

    1 · 柳城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84)(成都X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80707&t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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