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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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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来源:成都物业网  日期:2017-06-01

(示范文本)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编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 本示范文本内容原则上不做修改,未尽事宜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3.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时,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主动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会议事项,认真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监督,会议召开时应邀请街办、乡镇派人参与指导、监督,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书面报告街办、乡镇。业委会会议召开前1天,应该主动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告会议事项,认真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和监督,会议召开时应邀请社区居委会派人参与指导、监督,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书面报告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资料应包含候补委员名单。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

(十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由该幢、单元、楼层业主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一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推选业主代表以第   种方式产生:

(1)以每幢楼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2)以每单元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3)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4)                                        

第十一条  (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定期主动向业主通报相关事项,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并以电话、短信、QQ、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告知;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       、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五)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       日(10日、15日)内不反馈意见的,其投票权数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但不适用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以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365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候补委员      名,其中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语言文字交往及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八)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参加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九)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_   _ 名(候补委员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正式委员相同。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自动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人员名额用完,缺额人数仍超过委员总数40%的,业主委员会应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补选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补足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补选结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约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和员会指导规则》第46、58条提到,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的委员,应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无故未参加街道办事处或房管部门培训及考试的;

(六)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七)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前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方式产生:

1、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2)         ,费用         

(3)         ,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管务公开栏中公布一次,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应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           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一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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