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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建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住建系统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20]1号)的要求,结合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抽查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抽查工作按照分工由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以省住建厅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实施单位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相应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明确与抽查事项相对应检查内容、细化的抽查依据、方法和工作要求,便于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同时通过住建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是指除重点检查事项外,住建领域其他行政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问题,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可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重点检查事项是指直接涉及公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的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事项,要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严格执行重点监管规范及程序,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七条 实施单位应根据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单,建立对应的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等内容。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辅助抽查。
第八条 实施单位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根据检查对象的变动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实施单位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年度抽查计划,经委分管领导同意,报执法监督科汇总,编制住建委的年度检查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及频次、抽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投诉举报多、信用评级低、风险突出的监管对象,应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重点检查事项,检查频率应按照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条 按照“谁实施、谁抽取、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实施单位负责对检查对象、执法人员的抽取,检查、公开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抽查工作前,实施单位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方式抽取至少2名执法检查人员,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应当从专家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检查人员的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回避后检查人员少于2名时应当再次随机抽取其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采取信息化技术随机摇号抽取,全程留痕,抽取过程由执法监督科监督,还可以邀请第三方现场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检查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执法监督科协调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实施单位按市场监管局的统筹开展联合检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实施单位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信用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三条 实施抽查工作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采取定向或者不定向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时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视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佐证资料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将检查处理结果在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及住建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根据情况及时立案查处或移送执法部门处理。按国家、省、市有关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要求,将检查结果及时纳入被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