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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处罚】理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理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理财罚〔2020〕4号
当事人: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长兴路168号
你公司参与投标“理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整体外包(含门卫)采购项目(第四次)”(项目编号:5132222020000054)存在以下问题: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及查询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理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你公司的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40000)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200元大写金额贰仟贰佰元整),中标成交无效,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理县支行
收款单位:理县财政局
账号:22-601201040004928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金额:2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财政局或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理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