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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成都某物业公司提供虚假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站   日期:2020-03-24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财监〔2020〕罚字第1号)


当事人:成都X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圣安街400号附14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我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安置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温政采招[2019]058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条款内容为: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的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2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预先告知书》(温财监〔2020〕告字第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

      行:工行温江支行

    位: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

执法单位代码:011407001

        号:44022520290219704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财政局或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

     2020316

信息来源: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bgt_shi/2c9240c770ea3e770170eccb21c00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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