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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处罚】在广汉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书的处罚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0-02-17 14:22
广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众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环交大智慧城二环路北一段111号
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大厦25楼2502-23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2019年11月14由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广汉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6812019000255)公开招标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情形,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关于广汉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说明函》、我局向采购活动当事人调查取证的两份函件、你公司本项目响应文件、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广汉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6812019000255)的情况说明》为证。
2020年2月10日,我局通过EMS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广财罚告〔2020〕1号)。截至规定期限,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回单交(寄)至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德阳市财政局或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汉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