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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物业管理区域电梯停运相关机制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0-01-02

成住建发〔2019404


各区(市)县住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停运相关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根据《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529号)相关规定,现将完善物业管理区域电梯停运机制涉及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公告,保障业主知情权和表决权

物业管理区域电梯需停运的,应做好公示公告工作,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一)做好停运公告。

电梯拟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维保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电梯停运原因、修复时间以及停运期间保障业主安全出行的相关措施,负责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办(乡镇)和社区,同时报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有业主委员会的,还应将相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

(二)组织相关业主表决,保障业主利益。

电梯拟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组织本栋或本单元业主表决,选择对电梯进行维修或停运,业主同意电梯停运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业主表决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业主的表决结果,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尽快恢复运行。物业管理区域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拟停运电梯涉及的栋或单元业主进行表决。

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电梯停运手续的,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推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业主表决程序。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时共享电梯运行状态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电梯的相关信息。

电梯拟停运1年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停运手续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共享,将停运电梯的相关信息推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停运电梯重新启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电梯恢复运行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三、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保障作用,促进停运电梯恢复运行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停运电梯需通过维修、更新和改造恢复运行的,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可采取依法使用公共收益或业主自筹的方式进行维修。

四、建立信用惩戒和信息通报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保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职尽责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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