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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市监罚字〔2019〕JC2-21-0514号
当事人:成都X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15101077653643XX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涛 身份证: 51050219650522XXXX
地址(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外双楠鹭岛路33号电话:1398077XX48
违法事实:成都X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X岛X际社区使用的电梯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关于X岛X际社区五方对讲的函》、情况说明、整改报告、《武侯X岛X际社区一、二期弱电系统改造工程》安装合同协议书、成都X王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维保单位四川新菱通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㈡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 ,地址:成都市武候区锦城大道831号,帐号:44022350090089012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9年5月17日
来源于:http://scjg.chengdu.gov.cn/web/info.html?newsId=209599162&position=%25E5%2585%25AC%25E7%25A4%25BA%25E5%2585%25AC%25E5%2591%258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