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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函】关于《关于解决农民集中安置区专项物业管理补贴的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19-10-31


    郑发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民集中安置区专项物业管理补贴的建议》(第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5月16日,我局召集区财政局就农民集中安置区物业管理补贴等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我区现行的农民集中安置区管理是依据2012年十七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并印发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龙府办〔2012〕78号),该意见规定“农民集中居住区所在街镇要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建立完善‘政府引导、自治管理、市场导向、分类施治’的管理体制,并根据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暂不具备条件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由相关街镇指导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物业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免三减三’后转入市场化的机制运行。居民入住后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区财政从建设专项资金中,按照多层房屋每月每平方米0.60元,高层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进行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补贴标准的50%进行补贴,第六年后区财政不再给予任何补贴,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行”。

    按照龙府办〔2012〕78号的规定,各属地街镇乡应在“免三减三”过程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逐步引导安置区群众向市场化运行方式过渡。“免三减三”拨付的补贴资金属于阶段性补贴,须按照区上统一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区农业农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反馈意见表》上,以便我们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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