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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社区治理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19-09-05

      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社区治理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意见:

  1.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一处 邮编:610041
  2.传真:028-61881857
  3.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成都市社区治理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发展
  第三章 社区治理
  第四章 社区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社区发展治理,转变特大城市发展治理方式,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涉农社区和行政村的社区发展治理。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社区发展治理,是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整合党委、政府、社会、社区等各方资源力量,广泛发动社区居民,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协调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不断夯实特大城市治理底部支撑的持续进程。
  第四条【目标与原则】本市社区发展治理应当按照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的要求,以构建舒心美好、安居乐业、绿色生态、蜀风雅韵、良序善治的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为目标。
  社区发展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建共享,以人为本、精准服务,转型发展、高效治理,协商共治、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发展治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发展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解决社区发展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统筹社区发展治理、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区平安、指导物业管理服务等职责,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社区发展治理中长期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并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构建社区发展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统筹、协调、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社区发展治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社区发展治理的相关工作,推动政策、资金、项目、服务在社区集成落地。
  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在设定、实施或取消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项目时,应当事先听取社区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驻区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引导上述主体参与实施或开展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七条【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发展治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社区提供服务。
  第八条【其他主体参与】驻社区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参与和支持社区发展治理,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各类主体参与社区发展治理。
  第九条【激励政策】本市鼓励社区发展治理创新。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发展治理的情况,可以作为社会信用评价、评优或等级资格评定、项目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的优先因素。
  第十条【宣传培育】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发展治理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社区发展治理的良好氛围。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应当加强对社区发展治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社区发展
  第十一条【社区高质量发展】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并引导社区居民共同参与改善社区经济、社会、文化状况,促进社区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社区形态改善】社区形态改善应当坚持有机更新理念,传承历史文化基因,融合现代时尚元素,促进街区可漫步、公园可休憩、城市有温度,提升社区居住生活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区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专业人才作用,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组织开展旧城改造、背街小巷整治、特色街区打造、川西林盘保护等社区形态更新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规划和导则,加强社区空间运用、建筑立面、建筑风格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社区业态提升】社区业态提升应当坚持市场化逻辑,加快提升社区生活性服务业,鼓励采取新技术和运用新模式构建社区服务业新场景,建设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社区。
  市和区(市)县经信、教育、科技、人社、商务等部门应当完善社区创业就业平台,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创业就业辅导培训,积极开发社区公益岗位,开展社区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生态营造】社区生态营造应当突出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特质,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价值转化,建设高标准生态绿道串联社区,营造绿色开敞生活空间,推动公共空间与自然生态相融合。
  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园城市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增加城市开敞空间,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建设社区公共绿地、社区绿道和健身步道。
  鼓励并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组织开展家庭种花植绿,利用屋顶、院落公共空间、公共墙面等开展社区绿化活动;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可再生资源回收,培育社区居民绿色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社区文态塑造】社区文态塑造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创新创造、优雅时尚、乐观包容、友善公益的天府文化融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生活,促进社区居民养成文明、科学、健康、向上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社区文物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社区地域文化特质,建设富有文化气质、独特魅力的特色街区、特色镇和社区公共空间,培育可感知、可阅读、可参与、可欣赏、可消费的社区文化产品和特色品牌。
  市和区(市)县教育、文广旅等部门和相关人民团体应当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发展,构建终身学习的社区教育体系和场景。
  第十六条【产业社区建设】产业社区建设应当坚持人城产理念,以功能复合、职住平衡、服务完善、宜业宜居为发展导向,凸显人文标准、人本逻辑、人性尺度,推动现代产业发展与城市化生活相融共进,产业形态与城市形态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产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围绕产业功能区布局,围绕居民生活需求,构建社区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链条,推动城市与产业空间上融合布局、功能上产城一体,建设功能配套完善、彰显文化风貌、体现生态宜居的高品质产业社区。
  第十七条【国际化社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建设应当注重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国际化服务,推动文化融合,搭建国际友人和本市居民的互动交流平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外事、教育、公安、文广旅等部门,合理制定国际化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分类推进国际化社区建设,合理配置产业服务、文化教育、商旅生态、居住生活、医疗卫生等社区功能。
  国际化社区建设应当通过多种语言加强法治宣传,注重传播推广中华文化和天府文化,积极弘扬古蜀文化、三国文化、川菜文化,推广熊猫品牌,开展川剧、变脸等非遗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农村社区发展】涉农社区和行政村发展应当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价值转化,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市和区(市)县农业农村、住建、公园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
  市和区(市)县文广旅、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财政、公园城市、博览等部门应当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市和区(市)县文广旅、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当保护和传承天府农耕文化,开展历史文化保护,振兴乡村传统工艺,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
  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园城市等部门应当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鼓励并支持经济实力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辐射带动周边村庄共同发展。

  第三章 社区治理
  第十九条【社区高效能治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所辖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体系,注重发挥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作用,推动各类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社区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社区高效能治理。
  第二十条【社区自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组织社区居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议事、论证、听证、评议、物业管理区域和院落自治、村(居)务监督、村(居)务公开等制度规范,规范社区居民日常行为、维护社区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群众矛盾纠纷、引导优良民风民俗。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民自治章程等应当依法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社区居民依法选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
  本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离,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探索多种途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会企业转化。
  第二十一条【社区法治】社区法治建设应当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活动和表达诉求,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
  市和区(市)县司法部门应当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化解机制,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队伍在社区矛盾纠纷和信访化解领域的作用。
  市和区(市)县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鼓励并支持警官、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和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社区德治】社区德治建设应当注重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弘扬开放包容友善精神,营造和谐邻里关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家规家风建设,探索建立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发现并宣扬道德模范、好人好事,褒奖善行义举,培育社区居民主人翁意识,提升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
  第二十三条【协商共治】社区协商共治应当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完善协商共治机制,提高社区各类主体协商能力和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党领导下的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议事会制度,积极探索恳谈会、坝坝会等各类基层协商治理方式,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多方协调机制。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和事项,应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民可按照有关规定选举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受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讨论社区日常事务,向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智慧治理】社区智慧治理应当注重智慧社区建设,坚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政务、生活、社区、商业等服务资源为一体的,“互联网+”一站式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社区基础数据,统筹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信息资源。
  市人民政府社区发展治理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智慧社区建设标准,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工作。市和区(市)县网络理政办、经信、科技、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规划和自然资源、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智慧社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平安社区建设】平安社区建设应当围绕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安全,重点解决社区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维护社区安全稳定。
  市和区(市)县应急、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经信、司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平安社区建设工作的协同,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分级排查整治机制。
  本市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网络理政办、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住建、人社、卫健、文广旅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构建跨部门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
  第二十六条【物管区域治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治理,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治理领导协调机制,将物业管理区域治理情况纳入职能部门开展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重要评价指标。
  市和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和鼓励本市商住小区、物业所有权明确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拆迁安置小区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发改、公安、司法、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区域治理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老旧小区(院落)治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旧小区(院落)、农村散居院落治理,引导物业所有权人建立物业管理组织或组织院落居民建立院落自治组织,加强规范化自治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商请相关部门、驻区单位、专业机构等推动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问题,相关部门、驻区单位、专业机构等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第四章 社区服务
  第二十八条【社区高品质服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社区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保障半径,围绕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建设和完善社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便民生活服务,发展特色项目服务,倡导社区志愿服务,构建十五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
  鼓励并支持发展适应儿童、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人群需要的托幼、养老、助残、照护等各类社区服务。
  鼓励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小区党群服务站、商务楼宇党群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化运营的社区综合体,向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项目化、社会化的“一站式”社区服务。
  第二十九条【基本公共服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服务、基本社会保险服务、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进社区,并建立第三方服务项目评估和结果运用机制。
  第三十条【便民生活服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促进社区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实现规范使用。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的网络和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进社区。
  本市鼓励发展社区电商、物业增值等社区商业服务,支持开展社区养老、看护护理、家政、再生资源回收、人居、休闲、健身、文化、培训等社区生活服务。
  第三十一条【特色项目服务】本市鼓励发展文化创意、生活体验等多元化、特色化新兴服务业态,满足居民生活消费方式由生存型、传统型、物质型向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转变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本市鼓励社区居民并引导社区志愿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等平台进行志愿服务记录。
  探索将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教育评优管理、劳动模范评选、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者招录、城市落户加分、创业就业扶持、文体医疗交通优惠服务等的考评因素。
  倡导并鼓励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邻里互助、社会捐赠、项目认领等互助志愿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第三十三条【社区服务供给方式】本市社区服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赠捐助等多种方式供给。
  第三十四条【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培育】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党组织健全、公益性质明确、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务,优先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本市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社区服务供给,优先支持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和服务弱势群体、特殊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首要目标的社会企业发展。市市场监管、经信、商务、金融、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制度,完善金融支持、行业支持、财政支持等配套措施。
  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在社区综合体、党群服务中心、小区党群服务站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或为社区居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的,相关场所管理机构应当依规减免相关费用。本市人民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应当加大向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购买力度。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组建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区活动】鼓励社区居民根据兴趣爱好、职业经历等,自我组织和开展健身、厨艺、园艺、公益集市等社区活动,提升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鼓励社区居民组建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和文化体育类等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居民参与社区发展治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工作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公和开展相关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硬件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市和区(市)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社区发展治理给予扶持,为社区活动用房的购置、租赁、建设、维修等提供保障。
  本市建立公共和社会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驻社区的市和区(市)县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公共服务等资源。鼓励其他驻社区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公共服务等资源。           
  第三十七条【公开监督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社区居民权益的事项或社区建设、社区公共管理事务事项,均应当向社区居民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区专项资金】本市设立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和专项激励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和专项激励资金根据社区面积、常住人口、管理服务难度等因素测算,并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
  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公共服务和发展治理项目,按照村(居)财村(居)管、自下而上、民主议事的原则,由社区居民民主管理使用。
  市和区(市)县分级建立社区发展治理专项激励资金,用于开展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评选和激励,支持社区基金(会)发展、民生项目实施等。
  第三十九条【社区基金(会)】本市鼓励设立社区基金(会),接收和管理社会力量对社区公益事业的捐赠,用于支持社区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社区减负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和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
  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业务指导。
  对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以外的协办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拒绝办理,并可以向所在区(市)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处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考核评议保障】本市对政府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时,应当主动听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意见,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组织社区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评议意见。
  第四十二条【社区人力资源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岗位开发、统一管理、系统培训、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培养、职业化发展,优化社区人力资源配置;编制社区人才规划,分层次引进培养社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高效的社区人才队伍。
  鼓励本市普通高校、行政学院、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开设社会工作专业或相关课程,编制相关教材,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选择社会工作专业。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四十三条【社区智库】本市探索建立社区专家智库制度。支持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参与社区发展治理,提供发展战略咨询、行政决策建议、趋势研判预警、政策绩效评估等智力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术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十五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是指城市居民在十五分钟内通过步行或者农村居民在十五分钟通过骑行可以到达的空间范围内,能够享受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居住配套功能。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三)社会企业,是指以改革社会治理、服务弱势和特殊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首要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营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企业。
  (四)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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