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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关于规范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日期:2017-05-23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规范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凉发改价格〔2013〕1118号

各县(市)发改局、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房管局),驻昌各物业服务机构,驻昌各建设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我们制定了《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凉山州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标准(试行)》、《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1)、《凉山州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标准(试行)》(附件3)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平均劳动定额等因素,以及物业的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六、凉山州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西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凉山州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西昌市区外、其他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在不高于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县(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房管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4),由与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以下简称项目等级)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服务等级、项目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服务等级、项目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八、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机构的酬金。

  九、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高效便捷的物业服务。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使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追缴。

  十二、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三、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四、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西昌市区房屋住宅在装修期间,由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装修服务费(按装修工期最高不超过60天折算),按房屋的建筑面积,配备电梯的不高于0.03/平方米•天,未配备电梯的不高于0.02/平方米•天。

  2.装修垃圾清运费,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50/平方米。

  西昌市区外、其他县住宅装修服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高于上述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房管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须在所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

  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住宅装修服务费及装修委托垃圾清运费后,应按管理服务协议提供相应的服务。

  严禁物业服务机构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许可证工本费、装修许可证押金、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装修工出入证押金、装修材料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出入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十六、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供热水,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可依据实际支出,按相关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量装置的记录在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建设单位、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

  物业服务机构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并不得分摊计量总表至业主户表之间的管线损耗。

  十八、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项目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九、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应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二十、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项目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十一、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十三、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

  专业经营单位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四、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五、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二十六、本通知自20131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过去我州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二十七、本通知下发后,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且未到期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所涉及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项目等级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重新约定。

  二十八、本通知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2.凉山州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指导标准(试行)

     3.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4.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31022






附件1: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项目

内 容 与 标 准

一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电梯住宅按层、无电梯住宅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

 

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

(二)房屋管理

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

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
 
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四级

1.服务项目按照三级指导标准确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三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附件2:凉山州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指导标准(试行)

  一、无电梯住宅项目等级指导标准

住宅类型

项目等级

环境设施设备情况与标准

甲等

1.小区封闭,布局合理,设计好,质量优,环境美,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小景。

2.绿地率达到30%以上,容积率1.5以下。

3.专用固定停车位不少于1个/1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4.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三项。

5.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消防设施完备。

6.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三项。

7.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乙等

1.小区封闭,布局合理,环境良好,有一定的园林小景。

2.绿地率达到25%以上,容积率2.0以下。

3.专用固定停车、共用停车位不少于1个/1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4.具备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二项。

5.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水、电、气、消防设施完备。

6.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设施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二项。

7.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丙等

1.小区封闭,布局基本合理,有一定的环境。

2.绿地率达到20%以上,容积率2.5以下。

3.专用固定停车、共用停车位不少于1个/2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4.具备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一项。

5.水、电、气、消防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6.有公共活动场所或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7.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丁等

环境设施设备情况与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丙等的情况与标准,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电梯住宅项目等级指导标准

住宅类型

项目等级

环境设施设备情况与标准

甲等

1.小区封闭,设计好,质量优,环境美,有较好的园林小景。

2.楼层12层(含)以上。

3.绿化率30%以上,楼宇主要通道布有盆栽。

4.有中央消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完善。

5.电梯和二次供水系统配置合理,有自备发电机或配双回路电源。

6.配套有机动车停车场,固定停车位不少于1个/1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7.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三项。

8.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设施完备。

9.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三项。

10.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乙等

1.小区封闭,设计、质量和环境好,有一定的园林小景。

2.楼层12层(含)以上。

3.绿化率25%以上,楼宇主要通道布有一定盆栽。

4.有消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完善。

5.电梯和二次供水系统配置合理,有自备发电机或配双回路电源。

6.配套有机动车停车场,固定停车、共用停车位不少于1个/1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7.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二项。

8.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合理,水、电、气设施完备。

9.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二项。

10.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丙等

1.小区封闭,设计、质量和环境较好,绿化率20%以上。

2.楼层7层(含)以上。

3.有消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完善。

4.电梯和二次供水系统配置合理,有自备发电机或配双回路电源。

5.配套有机动车停车场,固定停车、共用停车位不少于1个/2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6.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一项。

7.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合理,水、电、气设施完备。

8.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一项。

9.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附件3: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住宅类型

服务等级

配置人均面积

(㎡/人)R1

人员配置调整系

R2

项目人员数配置

参考意见

无电梯住宅

一级

2200

1

项目人员配置数=项目面积÷R1+(50000-项目面积)÷10000×R2

二级

2700

三级

3200

四级

4000

电梯住宅

一级

1700

1.5

二级

2000

三级

2400

注:1.人员配置标准按5万㎡住宅物业测算,其他面积物业人员配置随面积的变化调整。

2.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项目面积、社会平均劳动定额和对应服务等级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专业操作人员。各类人员的配置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人员配置应包括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客户服务人员、财会人员、内勤人员等)、房屋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机电工程技术人员、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人员、保洁人员、秩序维护人员(保安员)、绿化养护人员等。










附件4:凉山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住宅类型

物业服务

等级

基准价

(元/㎡·月)

环境设施设备

项目等级

基准价

(元/㎡·月)

浮动幅度

无电梯住宅

一级

0.75

甲等

0.25

1.上浮幅度:获得州、县(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5%,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其他物业服务项目不允许上浮;2.下浮幅度:所有的物业服务项目均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级

0.60

乙等

0.20

三级

0.45

丙等

0.15

四级

0.30

丁等

0.10

电梯住宅

一级

1.00

甲等

0.50

二级

0.80

乙等

0.40

三级

0.60

丙等

0.30

注:集中供热水,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不包含在上述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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