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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关于调整达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7-05-21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达州城区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达州市惠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精神,在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报请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调整达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达市府定字〔201752号)规定,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范围

达州城区(含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和翠屏街道办事处)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每吨0.95元;非居民用水每吨1.40元;特种行业每吨2.00元;自备水源按非居民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用途及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住建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达州城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征,自备水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水务局代征。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代征手续费支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达州城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文下发。

四、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相关规定

1.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2.减免范围: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等对象免收居民污水处理费;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凭有效证件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即按每吨0.47元收取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3.严格执行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降低收费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除上述减免对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

五、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提高污水处理质量,并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大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六、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1761日起执行。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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