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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南充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通知

来源: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日期:2017-05-20

南房〔2016〕11号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单位,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管理,建立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南充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向我局申请进入南充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未进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南充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招标业务。

代理机构应建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台帐,每年的12月将代理情况汇总报送我局。

我局每年公布一次名录库名单。

二、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代理机构均可申请进入名录库:

(一)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经营范围应有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内容;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编制物业服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相应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六)熟悉物业管理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招标工作经验,取得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或具备工程、会计、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人。

三、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应提交的资料

代理机构申请进入名录库,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南充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表(见附件);

(二)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

(六)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代理机构的主要服务事项

代理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协助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和发布招标信息;

(三)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从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专家名册中抽取评审、评标专家;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协助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

(八)拟定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九)协助招标人办理中标备案;

(十)其它与招标人约定的事宜。

五、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代理机构应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关服务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服务体系;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代理工作,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前,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五)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六)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七)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八)不得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九)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记分监督管理,满分为100分,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发现一项记减信用分10分,并予以公布:

1.未从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2.对同一招标代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3.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代理的;

4.采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的;

6.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

7.擅自修改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8.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不履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1.上年度信用记分低于60分;

2.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三)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信用记分情况将每年向社会公布。

七、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发生变更,或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我局如实申报。

八、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招标人、投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九、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南充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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