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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民营企业“诚信百千工程”联合激励政策

来源:四川新闻网  日期:2019-06-2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会议精神,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4〕6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政策,对四川省 “诚信百千工程”评选出的诚信民营企业实行联合激励。

  四川省诚信企业享受联合激励政策实行确认制,诚信企业提供由省信用办出具的诚信企业“红名单”确认书,主管单位可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和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核验有效期内的“红名单”来确认诚信企业。经确认的诚信企业,将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税收管理方面(省税务局)

  (一)对重大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涉及到省诚信企业范围的,根据企业的需求,优先为其提供纳税辅导或纳税提醒服务;对税收政策的热点、难点和纳税人办税的薄弱环节,通过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门户网站等渠道提供税收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和办税提醒等服务。

  (二)税务部门根据省诚信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发票用量和限额;税收管理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1号)相关规定进行,“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因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除了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定期书面审查等外,适当减少对省诚信企业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四)在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时,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在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时可以优先考虑;可优先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范围。

  (五)省诚信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三、资质管理及信用评价方面(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

  (六)对被确认为省诚信企业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行政许可及资源配置时给予政策倾斜;在日常行业管理上,实行差别化管理,针对省诚信企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省发展改革委对省诚信企业,在评标中给予一定加分。

  (八)通信行业对省诚信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优先选择接入和优先结算。

  (九)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对省诚信企业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日常监管中,除举报、重点检查及专项检查等情形外,对省诚信企业调整监管检查频次。

  四、卫生方面(省卫生健康委)

  (十)卫生健康部门对省诚信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设“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对省诚信企业减少卫生监督执法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环保方面(生态环境厅)

  (十二)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省诚信企业建立“绿色通道”, 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按程序优先予以许可。

  (十三)符合相关规定的省诚信企业,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予以积极支持。

  (十四)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十五)符合环保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省诚信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十六)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十七)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六、自然资源方面(自然资源厅)

  (十八)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及专项调查、土地复垦整理、各类规划修编、地价动态监测等政府分散采购中,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同等条件下的省诚信企业予以优先进入;对中标的省诚信企业,依据合同内容,积极为其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

  七、海关方面(成都海关)

  (十九)成都海关对省诚信企业,依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如下服务:一般认证企业或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实行低于一般信用企业的查验率、可申请担保金额减免等措施。

  (二十)对省诚信企业优先进行海关AEO认证制度的辅导认证。高级认证企业在一般认证企业基础上还适用低稽查核查频次、货物提前申报、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通关便利、守信联合激励、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等措施。

  八、政府专项资金及贴息安排方面(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商务厅)

  (二十一)对省诚信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二)服务业管理部门对省诚信企业申报服务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三)在符合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要求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优先支持省诚信企业。

  (二十四)相关部门在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下,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额度方面对省诚信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五)经信部门对省诚信企业的重点项目,提升发展能力等需求,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能快则快,能简则简,能优则优”的原则,为省诚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在诚信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九、企业融资服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十七)将获评省诚信企业作为奖励信息录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为“红名单”。

  (二十八)最大限度满足省诚信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额度,根据企业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中反映的综合信用情况,增加诚信企业授信额度,省诚信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省诚信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十九)引导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省诚信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委托理财、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努力降低企业业务结算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对省诚信企业,银行在办理开户、结售汇及外汇收支等方面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三十)丰富融资品种,拓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对省诚信企业适当下调利率,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省诚信企业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鼓励省诚信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上市的宣传推广和培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省诚信企业采用债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方式融资。

  (三十一)优先将省诚信企业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长期中小企业客户,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并积极推广符合企业生产周期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改进对省诚信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省诚信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发放信用贷款。

  (三十二)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针对不同地区省诚信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状况,适当将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限额、再贴现限额向省诚信企业集中的地区倾斜,支持当地金融机构加大对省诚信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三十三)为中小规模省诚信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征集企业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将积极向银行、投资机构进行推荐,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困难。

  (三十四)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省诚信企业提供优质担保服务,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急管理厅)

  (三十五)应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享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优先,评优评先优先。特别对纳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六个方面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一是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三是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四是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五是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六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十一、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应急管理厅)

  (三十六)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行政审批实行网上受理及初审。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公安部门相关网站,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及材料初审;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运营单位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均2个工作日办结。

  (三十八)为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诚信企业优先提供技防产品型式检验上门服务,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十九)日常消防安全监管过程中,提供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对省诚信企业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压缩审批时限。

  十二、林业生产管理方面(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十)林业生产管理部门对省诚信企业在生产中需要利用木材及其制品时,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办理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相关手续。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十一)省诚信企业与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企业等联合组建建筑企业集团的,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其新成立公司可按照符合简化审批条件申请继承原有企业资质。

  (四十二)支持省诚信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领域全面拓展业务。

  (四十三)对建筑行业的诚信企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函、保证保险缴纳保证金,除依法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不得收取其它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

  (四十四)对省诚信企业新申办建筑工程资质、资质升级、增项、延期的给予支持。

  (四十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省诚信企业授予相应建筑技能培训鉴定资格。

  十四、商务方面(商务厅)

  (四十六)商务主管部门对诚信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外贸、境外投资与合作等商务审批事项时,实行优先受理、容缺办理,缩短办理时限。

  (四十七)商务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育并推荐参加“‘四川服务’品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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