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3栋806号
服务热线1
13880368355
服务热线2
19983396406
咨询热线
13541229833
政策速递
您的当前位置为: 网站首页  >  政策速递  >  政策速递

【四川】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81号)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9-06-1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部署,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66号),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部分律师服务、一般道路清排障作业、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5项收费项目,部分放开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3项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规范收费项目放开后的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

放开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部分放开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2015年实行省内跨地区异地检验,2017年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许可,2018年实现跨省异地检验。目前全省小型汽车1087万辆,其中免检494万辆;摩托车441万辆,其中免检228万辆;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有426个,检测线696条,日检测能力87944辆。因此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对上述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活微观主体,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各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放开政府定价的同时,有效强化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避免市场价格水平大幅度波动。

二、增强担当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在放开相关收费项目的同时,切实加强价格行为的监管,保障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各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担当,要将防范和应对风险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进行系统性谋划,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精准研判、妥善应对收费放开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强化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州)及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放开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的跟踪督查,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66号)执行前,要会同有关部门召集相关行业协会、经营者进行政策解读、提醒告诫,加强正面宣传。要强化预警,做好预案,密切关注收费放开后的市场价格走势,特别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收费,制定好应急预案。要加强监管,避免矛盾激化,在发现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价格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或价格舆情集中等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保持价格举报系统畅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根据价格举报、价格舆情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要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通过直接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完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约束和管理,引导行业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定价机制,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常见经营服务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3日


附件

常见经营服务领域价格违法行为

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经营服务领域常见价格违法行为

1.采取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等方式,操纵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经营服务收费过高上涨;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5.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经营服务收费市场,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有相应价格违法行为的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6.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7.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姓名: *
电话: *
地址: *
备注: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