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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日期:2019-06-19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已经市政府八届63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13日
 
  
  
 
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清爽、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建成区,其他县城建成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公布确定其他参照本标准实行的城市化管理区域。
 
  第三条 本标准规定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和桥梁、城市照明、杆管线、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施工工地、公共停车、集贸市场、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及设施、水域水体、居住区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除本标准已有规定外,其他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严于国家、省标准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一节 临街建(构)筑物
 
  第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由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洁。玻璃金属板类、贴面砖石材类的建筑立面,位于主要道路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位于其他道路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每2年清洗不少于1次;喷涂材料类的建(构)筑物立面,每5年粉饰不少于1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确保建筑外立面完好、整洁。
 
  第六条 建(构)筑物屋顶,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临街店面、门面应当保持整洁,布置美观,橱窗洁净,无乱张贴广告现象。
 
  第七条 临街建筑物和非居民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设置防护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确需设置的,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相邻权,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且只能设置拉闸式、内置式或隐形防护窗、防护网;其他区域设置防护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墙面60cm,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相邻权;同一街区(小区)设置的防护窗、防护网应当保持规格、色调统一。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采取居民自治方式,制定严于本项规定的防护窗、防护网的设置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逐步实施改造。
 
  第八条 同一街区(小区)设置的遮阳(雨)棚应当保持全路段规格统一,色彩一致,凸出距离不得超过防护窗、防护网10cm,且最多不得凸出墙面70cm。遮阳(雨)棚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或更换。
 
  第九条 临街两侧空调外机安装应当隐蔽,并确保行人安全,禁止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人行道上。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建(构)筑物外立面架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杆管线,因路径通道原因无法采取地下管网建设的除外。其他区域架设的各类杆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桥梁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梁,包括人行过街天桥、跨江桥及跨线桥等各种桥梁、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的规定,对破损道路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个等级,及时处理,确保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如遇道路塌陷等影响交通及安全的突发性特殊情况,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临时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雨水、污水接入市政管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和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接入。使用期间,使用者应当对接入的检查井、雨水篦子进行检查清掏,保证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井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出现破损、沉降、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安全防护设施。井盖破损、开裂的,处置时限为4个小时;井盖缺失或出现弹跳产生声响的,处置时限为1个工作日;井盖需要养护的,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
 
  无产权单位或无使用单位的井盖出现破损、沉降、移位或者丢失的,由属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桥梁水平投影范围内,不得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不得放置有妨碍桥梁维护管养的设施设备。
 
  第三节 城市照明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街巷设置的城市功能照明装置完好,灯具安装牢固可靠,控制箱有明显的安全标志。主要道路亮灯率不低于99%,次要道路和支路亮灯率不低于95%,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光源,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损坏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和维修。
 
  第十七条 配电箱应保持平整稳固,箱体内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箱体无破损,箱门锁闭灵活有效,箱体接地可靠。配电室和控制室保持外墙坚固,门窗安装牢靠,无漏雨进水,室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燥,室内外整洁,防火、防盗、防小动物装置及照明设施齐全。
 
  第十八条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根据所在地经纬度、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合理设置启闭时间,并依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灯,重要节日或特殊情况按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竣工后应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维护的,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泸州市城市照明设施设计要点及标准化要求》进行设计,并按图施工及竣工验收。
 
  因自身经营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或载体的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负有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其他非经营性建(构)筑物或载体上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业主)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江阳区、龙马潭区范围内的纳入全市远程控制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节 广告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和《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2-2030)》规范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和完好。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的广告画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要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和安装。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遇大风、汛期等特殊时期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者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安全排查,存在污损的,应当在72小时内进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24小时内加固维修或者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应当文明健康、协调美观,不得损毁绿地,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和标识,确因城市规划需要,可按照技术规范在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性建筑设置标识。
 
  严禁在人行天桥、跨江桥、复线桥等桥梁及桥梁投影面积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不宜在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应符合《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2-2030)》。各类招牌与建筑物协调、美观,比例适当,不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招牌内容仅限于设置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和服务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招牌应按要求设置在建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单面临街的店面,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两面以上临街的店面,可申请设置两面招牌。在主次干道的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只能在一楼进出口通道处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招牌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在商业集中区的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原则上在三楼以下设置招牌,且应当保持规格统一、色彩协调、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 公交站台(候车亭)安装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每个站台设置的广告牌不得超过3块(6个面),每块长不超过3.6m,高不超过1.8m,厚不超过0.35m。
 
  第二十八条 零星小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公告、公示等各类信息宣传品应当定期清洗更新,保持整洁。
 
  第五节 施工工地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工地应设置围墙、围栏遮挡隔离,围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工地围挡的设置高度不低于2.5m不高于6m,次要道路、支路工地围挡的设置高度不低于1.8m不高于5m,并设置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第三十条 利用建筑施工围墙或围挡设置临时广告的,应设置为公益广告或与本项目相关信息的内容,公益广告的发布比例不小于30%,禁止用于其他商业广告宣传。施工围挡背景颜色宜设置为草绿色,不宜占用全部围挡面积设置广告,围挡上设置临时广告的面积不宜超过围挡总面积的2/3。
 
  第六节 公共停车
 
  第三十一条 临时占道的机动车停车场(位)、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不得占用盲道。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在未经允许的城镇广场、人行道等区域停放。
 
  第三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现智能化管理。在停车场入口处应设置电子车位信息牌、停车场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时段、停车泊位数量等)。
 
  公共停车场周边300m内禁止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位。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负责组织实施停车场巡查、维修及检验工作。停车场内路面、车位、路灯、标识、道闸等设施损坏的,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车场使用功能正常可靠,场地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
 
  第七节 集贸市场
 
  第三十四条 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经统一规划审批,可在非主要街道,定时、定点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区、临时农副产品交易等市场。
 
  第三十五条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摊位及周围整洁,不得阻碍交通和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六条 市场(摊点)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做好市场(摊点)管理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工作,保持市场(摊点)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八节 园林绿化
 
  第三十七条 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功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定期养护管理;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第三十八条 主次干道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
 
  树冠与架空线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出现树冠碰触架空电力线。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规范设置保护标志。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楼顶绿化和护坡、堡坎等垂直绿化。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四十条 严禁擅自侵占绿地搭建各种建(构)筑物、设置宣传广告牌,不得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九节 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应合理布置体育锻炼区域,配置公共健身和休闲设施,建立维护管理制度,保持功能完好,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现象;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经营现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区域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位;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和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区域等公共场地擅自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等隔离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保持设施完好和场地整洁。
 
  第十节 水域水体
 
  第四十三条 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池、池塘水面的漂浮垃圾须在24小时内清除。
 
  非暴雨及涨水期城区江、河面应无明显漂浮垃圾。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四十四条 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景观河道应进行水体循环,水质、水位达标,无劣V类水体和黑臭水体。
 
  第四十五条 水域无乱侵占行为。无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湖面)以及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湖面)、掏捞沙石行为。
 
  无擅自在河道(江面)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取土、采石、爆破、新建排污口、种植林木和高秆等作物(护堤护岸林木除外)行为。
 
  无擅自挖掘江(河)堤或占用江(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进行建设和堆放物品行为,无损毁河道管理设施行为。
 
  第四十六条 水域内无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行为,无排放污水、粪便行为。
 
  第四十七条 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船舶装运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第十一节 居住区
 
  第四十八条 确因楼面渗水的平面屋顶,须设置防漏轻质屋盖的,屋顶楼面板至轻质屋盖顶端的距离不得超过80cm,轻质屋盖不得设置为现浇、砖混结构,不得合围,且色彩应为灰色或与周边建筑顶部总体色调一致。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内各类通信、光纤等架空缆线应规范设置,原则上通过预埋管线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贴墙设置,不得出现“蜘蛛网”现象。
 
  第五十条 居住区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并统一划线,有序停放,不阻碍通行,不占用、骑压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内商品房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规划使用性质,影响居住区生活环境。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卫设施设置
 
  第五十三条 废物箱(果皮箱)
 
  商业、金融街道:设置间隔按30m-7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设置间隔按30m-1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设置间隔按50m-100m。
 
  广场:按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设置。
 
  第五十四条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按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执行。
 
  第五十五条 垃圾收集站(垃圾库)
 
  服务半径:按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执行。
 
  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按照住建部《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
 
  设置及规模:按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执行。
 
  规划、设计、建设标准:按照住建部《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密度指标:按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执行。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和主干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中一类公厕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和其他街道按二类厕所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环境、建筑景观相协调。
 
  附属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按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执行。
 
  公共厕所指示牌设置标准:每隔300m可见公共厕所指示牌。
 
  第五十八条 环卫工人休息室
 
  设置指标:按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执行。
 
  第二节 道路人工清扫
 
  第五十九条 主要道路
 
  人员配置:按6000㎡/班次·人标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不同区域路段可根据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机具配备情况进行调整。
 
  质量要求: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为:每1000㎡果皮、纸屑、白色垃圾、烟蒂、痰迹、污渍数分别不超过4(个)处,无污水横流和其它废弃物,白色垃圾等废弃物应10分钟内清除。
 
  作业时间:道路每天普扫两次,夏秋季清扫时间早上7:30前完工,下午14:00前完工,保洁时间7:30至22:30;冬春季清扫时间早上8:00前完工,下午14:00前完工,保洁时间8:00至22:00;重要节点区域保洁时间可延长到23:00。
 
  作业要求:清扫保洁人员巡回清扫捡拾路面和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除果皮纸屑、白色垃圾,同一地点巡回保洁频率不超过10分钟/次;垃圾收集容器每日实时擦拭,按标准、流程实时清掏;生活垃圾实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道路边(护)坡、边沟无垃圾杂物。
 
  第六十条 次要道路
 
  人员配置:按6000㎡/班次·人标准匹配清扫保洁人员,可根据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机具配备情况进行调整。
 
  质量要求:路面整体清洁见本色,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积尘、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无土石杂草;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为:每1000㎡果皮、纸屑、白色垃圾、烟蒂、痰迹数分别不超过8(个)处,无污水横流和其它废弃物,白色垃圾等废弃物应15分钟内清除。
 
  作业时间:道路每天普扫两次,夏秋季清扫时间早上7:30前完工,下午14:00前完工,保洁时间7:30至22:00;冬春季清扫时间早上8:00前完工,下午14:00前完工,保洁时间8:00至21:30;重要节点区域保洁时间可延长到22:30。
 
  作业要求:清扫保洁人员巡回清扫捡拾路面和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除果皮纸屑、白色垃圾,同一地点巡回保洁频率不大于15分钟/次;垃圾收集容器每日擦拭不少于1次,按标准、流程实时清掏;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每日不少于1次;道路边(护)坡、边沟无垃圾杂物。
 
  第六十一条 支路
 
  人员配置:按3000—4000㎡/班次·人标准匹配清扫保洁人员,可根据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机具配备情况进行调整。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为:每1000㎡果皮、纸屑、白色垃圾、烟蒂、其它废弃物、痰迹数分别不超过10(个)处,污水不超过1.5㎡,白色垃圾等废弃物应30分钟内清除。
 
  作业要求:巡回清扫捡拾路面和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除果皮纸屑、白色垃圾,同一地点巡回保洁频率不大于30分钟/次;每日擦拭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次,按标准、流程清掏清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每日不少于1次;道路边(护)坡、边沟无垃圾杂物。
 
  第三节 道路机械化清扫
 
  第六十二条 主要道路、桥梁和隧道的车行道应实行全面机扫,每日机械化冲洗(洗扫)作业不少于2次,路面见本色;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2次,夏季不少于3次;波形护栏和道路隔离栏用护栏清洗车每日分段清洗,每周至少作业清洗1次;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进行清洗车行道、人行道(含路沿石),每周不少于3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污渍)时,应立即进行冲刷,直至清除污迹;雨过天晴必须及时清洗车行道和人行道,路面见本色,路沿无泥浆。
 
  第六十三条 次要道路每日冲洗道路不少于1次,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1次,夏季不少于2次;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清洗车行道、人行道(含路沿石),每周不少于2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污渍)时,应立即进行冲刷,直至清除污迹;波形护栏和道路隔离栏用大型护栏清洗车每日分段清洗,每月轮番作业清洗1次。
 
  第六十四条 支路车(人)行道每周冲洗(洗扫)不少于1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污渍)时,应及时冲刷,清除污迹。
 
  第六十五条 各类道路机械化作业车辆按作业要求配置多功能洗扫车、冲洗车、洒水车、护栏清洗车、雾炮车等车辆。
 
  第四节 公共场所
 
  第六十六条 公共广场按4000㎡/班次·人标准匹配清扫保洁人员,可根据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机具配备情况进行调整。每天应在早晨7:30前完成普扫一次,巡回保洁至21:00。
 
  第六十七条 实行巡回保洁捡拾路面和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除果皮纸屑和白色垃圾;每日擦拭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次,按标准、流程清掏清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每日不少于1次;公共场所每周冲洗(洗扫)不低于2次(雨天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遇严重污染(污渍)时,应及时冲刷,清除污迹。
 
  第六十八条 周边环境应干净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泥尘、无乱堆杂物、无人畜粪便、无残留污水;窨井盖沟眼畅通无积垢,地面、边角、路沿石干净见本色,无积泥。
 
  第六十九条 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时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废物箱、广告牌、电话亭、自动扶梯扶手、楼道扶手、座椅等公共设施外观完好整洁,无污迹、积尘、蛛网。
 
  第五节 边坡绿地
 
  第七十条 边坡绿地人员按10000㎡/班次·人标准匹配清扫保洁人员;清扫保洁人员对边坡绿地内暴露垃圾、白色垃圾进行巡回捡拾并及时转运。
 
  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高速路、隧道沿线边坡绿地视线范围内无暴露垃圾、立体垃圾和卫生死角;江河岸坡无暴露垃圾和杂物堆积;码头和船舶停靠区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第六节 垃圾分类管理
 
  第七十二条 垃圾分类收集桶按标准设置,实行套袋管理,设置场地干净整洁,设置场地无垃圾堆积,地面无存留污水。
 
  第七十三条 大件垃圾处置以街道为主体,在每个街道均合理设置大件垃圾收集堆放点,并负责本区域大件垃圾收运至处置中心。
 
  第七十四条 城区不可回收生活垃圾,由密闭垃圾车收集直运到压缩中转站或垃圾焚烧厂;其它垃圾由专业公司实行专业运输,到指定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七节 公共厕所
 
  第七十五条 城区公厕全天24小时开放,管护时间7:00至21:30,遇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管护时间顺延;管护一类公厕每班不低于2人,二类公厕每班不低于1人。
 
  第七十六条 管护人员佩戴标识标牌,文明作业、礼貌服务;公厕指示牌、标识标牌规范、醒目,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外墙面整洁完好,周边3m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内墙面、地面整洁、无积水;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蹲位、大便槽无尿垢、积便;照明设施、冲水设备、槅门、洗手器具等设施整洁完好;工具间整洁有序,保洁工具摆放规范。
 
  第七十七条 有病媒防治“三防”设施并及时维护,定期施药,消杀“四害”,每天消杀不少于1次。
 
  第七十八条 每年公厕化粪池清掏2—4次,粪水不溢,遇险及时排除;粪便收集和运输容器密闭,无滴漏;化粪池清掏时保持场地清洁卫生,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理场地和清掏工具。
 
  第八节 垃圾收集站
 
  第七十九条 垃圾收集站管护人员按每班1人·站配置。
 
  第八十条 管护人员服装统一,工具物品摆放有序;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无胀库现象;站内地面无污水存留,无墙体脱落,室内通风良好;内外整洁,无积尘、蛛网,墙壁无乱贴、喷绘“牛皮癣”;周围3m内的场地无堆积杂物和撒落垃圾,无积留污水,沟道通畅;内外定时进行清洗,每天不得少于1次;临时垃圾收集站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环卫标志清晰,外壳每日清洗,无污迹。
 
  第八十一条 有病媒防治“三防”设施并及时维护;定期施药,消杀“四害”,每周不得少于3次消杀活动。
 
  第九节 环卫车辆
 
  第八十二条 垃圾车密封运输,装运垃圾不能超出货箱,运输途中不得沿街撒漏。环卫车辆每日工后清洗,保持车容整洁,环卫标志清晰统一。
 
  第四章 术 语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广告设施与标识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城市照明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城市道路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公共广场、梯步设施。其中道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随着城市发展需要,道路划分实行动态调整)。
 
  主要道路:
 
  江阳区:迎晖路、一环路、星光路、康城路、城南路、连江路(一、二、三段)、滨江路。
 
  龙马潭区:一环路、蜀泸大道、龙马大道、龙南路、南光路、迎宾大道。
 
  纳溪区:紫阳路、云溪东路、人民西路、滨江路。
 
  次要道路:
 
  除主要道路外的其它车行道路幅宽度在7m以上道路。
 
  支路:
 
  除主要、次要道路外的其它车行道路幅宽度在7m以下道路为支路,包括不能通行机动车的人行街巷。
 
  城市水体 城区江、河、池塘(湖)。
 
  公共场所 提供给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边坡绿地 城区道路、广场的边坡、堡坎,江岸滩涂,公共绿地。
 
  临街建筑 临近、紧靠或向着街道的第一栋建筑和第二栋建筑明显超出第一栋建筑的建筑立面。
 
第五章 附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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