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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已过二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面积和人数有望调整

来源:四川物业管理网  日期:2019-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我国民法典编撰计划从2016年起到2020年止,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目前第一步民法总则则于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步民法分则初审稿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分则草案已过二审。

        2019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到2019年12月,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计划提请2020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作为与物业管理行业密切相关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特别是草案中“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修订,直接影响我国物业管理。借助这次修订契机,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有望有重大调整。同时民法典物权编修订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后,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将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情况看,实质是降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门槛。

       根据2019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分析:根据草案这一规定,实质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与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应该过“双三分之二”,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这三项事项必须经过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双四分之三”(双三分之二的四分之三),除此之外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含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是经过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双二分之一”(双三分之二的二分之一)。


       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作出多项针对性修改。

       一是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是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三是与合同编草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呼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是加强了对业主维权的保障。


        2019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可登陆四川物业管理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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