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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关于调整我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的通知

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7-05-16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我市现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首次交存标准是依据四川省建设厅、财政厅[2009]21号文:《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我市维修资金的归集不仅有效的保障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同时也维护了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随着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发展,现行根据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竣工结算确认书的结算金额为标准进行归集的模式已略显弊端。为了使我市维修资金交存达到整体平衡,更好的保障维修资金归集到位,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借鉴我省多地成功经验及做法,现就我市维修资金归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归集交存办法:参照内江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的我市2013年竣工工程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的备案统计数据,我市(含乡、镇)的维修资金按照统一定价方式进行交存。即楼梯房(含非住宅,下同)按60元每平方米交存;电梯房按75元每平方米交存。

  二、调整时间:该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凡在2014年3月1日以后交付的物业项目按新办法交存维修资金。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建筑安装造价的变化,维修资金交存办法将适时调整。

  三、调整范围: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进一步进行明确。即非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还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会所、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都应交存维修资金。

  统一维修资金的交存办法可以使归集工作更加透明,提高归集维修资金的工作效率,使维修资金归集更加规范合理,同时也能进一步保障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各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维修资金交存办法。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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