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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等5部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组及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9-04-02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度立法计划和2019年—2021年立法项目的通知》(广安人委〔2018〕38号)要求,2019年市政府将制定《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现将《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等5部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组及立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项目组及立法工作 方案 

             2.《广安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立法项目组及立法 工作方案 

             3.《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立法项目组及立法工作 方案 

            4.《广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立法项目组及立法工作方案 

            5.《广安市城市交通管理办法》立法项目组及立法 工作方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

 

《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项目组

 

  长:王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胡    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研究室主任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员:舒剑侠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祥永  市房管局局长

李华川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项目组下设起草组,负责《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长:胡    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研究室主任

副组长:王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舒剑侠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祥永  市房管局局长

李华川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员:李    市城管执法局物管科负责人

蒲晓蓉  市房管局工会主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科长

唐明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大队大队长

    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负责人

    市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

蒋建新  市消防支队防火处监督指导科科长    

起草组成员为《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起草执笔人。

 


《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20192月)

(一)立法项目组召开会议,研究相关事项。

(二)起草组及相关部门收集汇编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外地地方立法资料等。

(三)起草组及相关部门梳理立法项目涉及领域、事项。

(四)起草组及相关部门初步梳理立法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二、调研阶段(201934月)

(一)起草组制定调研方案。

(二)立法项目组召开会议,安排调研工作。

(三)立法项目组开展调研工作。

(四)立法项目组根据需要赴外地学习考察。

(五)起草组及相关部门根据前期梳理、调查研究、赴外地学习考察等情况,结合广安实际,全面梳理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

(六)起草组拟定《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提纲。         

三、起草阶段(201956月)

(一)立法项目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提纲。

(二)起草组起草《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初稿。

(三)立法项目组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初稿,形成《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阶段(20197月)

(一)立法项目组将征求意见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建议。

(二)立法项目组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和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建议。

(三)立法项目组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等对《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进行论证。

(四)立法项目组召开《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

(五)立法项目组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

(六)立法项目组将《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

(七)立法项目组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八)立法项目组召开会议研究,形成《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五、审查阶段(20198月)

(一)市城管执法局按程序将《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查。

(二)市司法局对《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后,由市城管执法局报市政府审议。

六、决定、公布和备案(20199月)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广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审议稿。

(二)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

(三)市司法局按规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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