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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规范涉及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成都城乡房产管理局  日期:2018-06-19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已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195号令关于应急使用的相关规定,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和管理要求,现就涉及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195号令第三十条(应急使用)明确了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时的备案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确认职责,公安消防部门在涉及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时的实地查勘确认职责,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事关广大业主生命安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195号令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使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明确工作流程,确保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接受使用申请人书面报告。195号令第三十条(应急使用)规定:我市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发生“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情形时,由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各区(市)县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工作机制,接受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报告。


   (二)实地查勘确认。根据195号令第三十条(应急使用)的相关规定,各区(市)县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查勘确认。


   (三)出具实地查勘确认资料或告知结果。各区(市)县公安消防部门经实地查勘后,对符合195号令第三十条(应急使用)第(六)项(即“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规定情形的,应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规定,向使用申请人出具《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不符合195号令规定情形的,应当面或电话告知使用申请人实地查勘确认结果。


   (四)使用备案受理。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涉及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的使用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其是否提交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件缺失的,不予受理。


   三、建立工作台账和查询核实机制


   各区(市)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涉及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实地查勘确认情况的工作台账,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备查。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联系,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查询核实机制,防范监管漏洞,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消防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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