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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成都青羊区 《成都市青羊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解读文本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17-12-18

《成都市青羊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解读文本

 

根据成都市发改委转发《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560号)文件精神,青羊区发改局会同青羊区房产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青发改〔20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201212月,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按照该通知执行收费备案至今。根据市发改委转发《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560号)要求,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明确到县(市、区),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为此,区发改局会同区房管局根据文件精神,在市发改委指导下,借鉴其他中心城区情况,出台了本《通知》。本《通知》是在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文件基础上草拟的,主要内容基本保持不变。

二、起草、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和成都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560号)。

三、《通知》明确了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围及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通知》对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围作了明确,主要是指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等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并达到相应服务等级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了与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除此之外,对别墅等高档住宅以及商业店铺、写字楼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次《通知》收费标准未作调整,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也同样保持。如配备电梯的住宅,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收费的住宅物业小区,由区房管部门和区发改局对该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备案制管理。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90元、三级为1.35元、二级为0.95元,指导价浮动幅度为15%

四、关于新旧政策的对接。《通知》实施前,普通商品住宅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其管理仍按原《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通知》实施后新开盘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须按新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解读机构:青羊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杜云 联系电话869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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