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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成都都江堰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都发改收费〔2015〕6号
关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5〕60号)、《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房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4〕1082号)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以外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程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费用。
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都江堰市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1)执行。
三、住宅在装修期间,由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所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装修服务费,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不高于0.04元/平方米.天,未配备电梯的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清运的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成都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由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都江堰市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 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附件1 | |||||
都江堰市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 |||||
物业服务 等级 | 基准价 | 浮动幅度 | |||
(元∕平方米.月)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五级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服务等级进行核准,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进行备案。 | ||||
四级 | 1.90 | 1.25 | ±15% | | |
三级 | 1.35 | 0.85 | ±15% | | |
二级 | 0.95 | 0.60 | ±15% | | |
一级 | __ | 0.40 | ±15% | | |
注:集中供热水、供暖气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空气调节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不包含在上述标准中。 | |||||
附件2 | |||||
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 |||||
建设单位:(公章) | |||||
住宅物业小区名称 | | ||||
住宅物业小区地址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 ||
建设单位注册地址 |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拟执行物业服务等级 | | 拟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 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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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注: | 1、此表适用于前期物业(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 | ||||
| 2、需提供的料: | ①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 |||
②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资料; | |||||
| ③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包含物业服务标准明细等内容) |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